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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时代被“无感”抓拍?是时候说“不”了

时间:2022-01-04     【转载】

  当你去售楼处看房时,你的面部信息被“毫无感觉”地捕捉到,你在进入或离开住宅区时被迫“刷脸”...信息时代,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人脸数据等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焦虑和困扰。与此同时,公众对加强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期望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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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最高法颁布《关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审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从法律层面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不久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还专门设立了一章,规范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网络越来越密集。


  你的脸可能被“偷走”


  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人脸信息更加特殊。奉贤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顾斌告诉记者,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能够准确、真实地识别信息主体。这也决定了一旦泄露或使用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的庭审现场


  奉贤区检察院曾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案当事人利用非法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从手机用户相册中窃取照片。顾斌是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之一。谈及由此带来的危害,他说:“犯罪分子利用被盗的人脸信息制作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将被盗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组合,极易引发侵犯隐私和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甚至盗窃、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当人脸信息被滥用或窃取时,想要维权的人往往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检察员钟秀婷以一起在售楼处非法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公益诉讼案件为例,说明涉案售楼处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应用广泛、覆盖面广且具有非接触性的特点,可以远距离获取人脸信息。同时设备安装隐蔽,售楼处只在入口处张贴“进入视频监控”提示客户,不知情的人以为只是简单的监控系统。系统采集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发送到后端数据库,由专人掌握。这样隐蔽的路径很难取证。对于普通人来说,证明更难。


  法律保护框架逐步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举证困难,此前最高法发布的《条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合理。


  在民事领域,“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的一般规则。《条例》充分考虑了双方经济实力不平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赋予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涉及到人脸信息的处理时,只要信息处理者有特定情形之一,就认定存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这样比较合理。一般情况下,企事业单位违规处理你的信息,又如何向你提供办理过程的相关证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司法解释在保护人脸信息方面下了很大功夫。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和委员也非常关注人脸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台盟广东省委副主任委员、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卢鑫曾建议相关部门清理整顿不必要的人脸识别,明确界定人脸识别的使用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责成“刷脸”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明确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收集的个人图像和身份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这实际上更全面地保护了人脸数据等个人信息。”卢鑫说。


  针对部分应用通过强制绑定等不合理手段索要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明确了“单独同意规则”,即应用如果要处理人脸信息等敏感信息,需要单独征得用户同意。“如果用户不同意某些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嘉友向记者解释道。


  虽然关于人脸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信息收集的原则也更加明确,但回到现实生活中,在某些场合下,关于人脸信息的收集还是存在争议的。劳东燕注意到,一些高校的门禁也采用了人脸识别系统。“我们学校的师生如果不想‘刷脸’,是不允许进校门的。学校往往不提供其他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在大学校园内外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这种生物信息的收集是否合理和必要?老东延有所保留。她认为,需要严格限制人脸识别的适用场景,从源头进行控制,对人脸信息的采集持谨慎态度,而不是在信息被广泛采集后再从后端加强监管。同时,对于涉及侵犯公民人脸信息的单位,劳东燕建议可以考虑重罚的方法。“案件的办理确实起到了警示作用,让违法者不能再犯。


  围绕更好地保护人脸信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就加强行政监督机制、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内部隐私机构或第三方,定期检查人脸识别数据,并升级相关技术设备,确保用户隐私和安全。一旦发现非法企业来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各行业还应制定相关隐私法规或公司政策,以明确、明确的方式予以公布,并告知收集数据的目的、数据收集的来源、数据是否会共享等相关信息。,从而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并杜绝不良催收等行为。


  检察机关针对侵犯公民人脸信息的行为“亮剑”


  公民在遇到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往往面对的是一个有组织、有专业的信息处理组织,由于专业知识有限等原因,个人的力量非常有限。“因此,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具有重要意义。”老董言说道。


  据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置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律领域。对此,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置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公益诉讼条款落到实处。


  此前,围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也积累了一定办案经验——


  广东省江门市部分小区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和江门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加检察建议”针对媒体曝光的深圳市龙华区某门店未经同意非法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并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问题,龙华区检察院启动了利用人体生物特征采集识别系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在其辖区内多家售楼处违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信息,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监督,确保检察建议刚性化。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也符合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皮剑龙表示,希望检察机关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和机制,“努力在实践发展的地方跟进监督保护。


  在关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同时,劳东燕、施佳友还建议检察机关加大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发布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办案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引领社会法治理念。


  (林、也为本文供稿)


  广东:公益诉讼开启“护脸”模式


  广东省惠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干警前往售楼处开展护脸信息公益诉讼案件。


  前不久,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对我市部分售楼处安装的非法人脸识别系统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检查,涉案售楼处已全部整改完毕。


  在今年的“3·15”晚会上,不少知名企业非法采集人脸数据的事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广东省检察院了解情况后,立即梳理相关线索,鼓励其他地市检察机关搜寻当地媒体曝光的非法采集人脸数据的新闻线索。全省检察机关深入探索了部分辖区小区、房产销售部门、商场、培训机构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场景。截至7月,全省共调查线索317条,惠州、江门、佛山、肇庆、广州、珠海、韶关、揭阳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立案249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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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了摸底调查,并于今年1月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项公益诉讼工作,重点监督违反法律法规采集人脸数据、指纹等生物信息的违法行为。今年3月1日,针对惠州部分售楼处未经消费者同意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情况,惠州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部署开展全市房地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行动,启动市、区、县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机制,协调各区县开展初查。3月5日至3月22日,本市检察机关向17个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前检察建议。


  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下发了开展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专项行动的方案,督促涉事企业限期自查自纠。截至今年5月,惠州市相关单位共查处销售物品651件,督促各涉案售楼处按要求彻底整改,删除非法收集信息99726条,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和维权指导2000余次。5月下旬,惠州市检察院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回头看”,对全市7个县区24处待售房产进行抽查,确认全部整改完毕。


  为确保整治效果,惠州市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人脸识别技术专家、相关行政机关、市房地产协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房地产企业代表举行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听证会上,与会行政机关代表针对各自职能分别就加强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划定消费者信息采集“红线”、统一规范房地产销售信息采集管理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此外,与会人员就如何共同开展综合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脸识别数据采集,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达成共识。


  “个人信息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惠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主动作为,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合力。出席听证会的惠州市人大代表罗格说。


  CPPCC成员杨建华表示,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是有害的,容易引发刑事犯罪。惠州检察院率先行动,提起公益诉讼意义重大。“下一步,希望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探索出台规范性文件,让惠州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走在广东乃至全国前列。”他说。


  上海奉贤:警惕“面值检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近日,由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开宣判,庭审现场全程网络直播引发公众关注。庭审结束后,奉贤区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听证会评议活动,并邀请上海市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


  2020年6月至9月,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程序员李制作了一款可以非法窃取手机相册照片的“黑客软件”,伪装成“面值检测”软件,在网站上发布并提供免费下载。用户安装软件后,未经授权,软件就可以盗取用户手机的相册,并自动上传存储到服务器后台。经查,该软件共盗取照片1751张,其中部分包含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100余条。此外,李还从非法渠道购买了一个包含QQ账号、车库贷款等重要信息的“数据库”。为了炫耀,他将这些信息免费分享给了一个QQ群,并提供下载。经鉴定,该数据库包含810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今年8月,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法院判令李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下架并删除“面值检测”软件及相关代码,删除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取消用于侵权的QQ号。


  8月23日,奉贤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他们都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评议会,邀请出席听证会的上海市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


  在庭审结束后召开的听证评议会上,奉贤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和案件要点。“这次公审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意义重大——特别是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当前的直播庭审活动让我们充分认识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公民信息被窃取的现象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注意预防。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奉贤燃气有限公司法律内控部见习经理陈焕燕在听证会上表示。


  上海CPPCC委员、神州汽车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胡振秋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办案前期的审慎扎实工作,尤其对检察人员围绕罪名界定、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等问题展开的有力辩论印象深刻。“经过这次听证会,我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了更深的了解。案件的审理也提醒大家,要谨慎使用这些变相的娱乐软件,通过同步直播的方式,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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